你有權檢視、複製、更正和刪除自己的個人資訊,被拒絕可以起訴
- 價效比一般
- 證據 A
- 換人身自由
- 不花錢
- 順手就做
- 要點毅力
說人話
你有權要求企業讓你檢視、複製、更正和刪除自己的資訊。服務停了、儲存期限到了、你撤回同意的,企業本來就該自己刪掉。它拒絕你,必須說明理由;不辦,你可以直接去法院告它。登出帳號和刪除資訊是兩件事,登出之後還要另外提刪除。
- 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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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花錢。只有對方拖著不辦,才需要去投訴或者起訴。真打官司就是幾個月起步,律師費還要自己出,所以先投訴更划算。難的是對方拖著的時候得反覆去催。
-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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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幾種情形企業應當主動刪除:服務停了、約定的儲存期限到了、你撤回同意、當初收集的目的已經達到等等。它沒刪,你可以要求它刪。它拒絕你行使這些權利的,必須說明理由。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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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出帳號和刪除個人資訊是兩件事,登出之後還要單獨提出刪除。換手機或者賣舊手機之前,先在舊手機上把所有帳號退出、解除繫結,再恢復出廠設定。法律給你的是事後的刪除權,它不能替你把已經洩露出去的東西收回來。
- 證據等級
- A : 有具體數字,來自薈萃分析、大型佇列或隨機試驗;法律政策類指引到了法條或官方原文.
-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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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常委會 (2021). 個人資訊保護法. 中國人大網.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108/t20210820_313088.html:第四十五條「個人有權向個人資訊處理者查閱、複製其個人資訊……個人請求查閱、複製其個人資訊的,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及時提供」
- 第四十六條更正、補充權
- 第四十七條列了五種應當主動刪除的情形,含「(一)處理目的已實現、無法實現或者為實現處理目的不再必要」「(二)個人資訊處理者停止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或者儲存期限已屆滿」「(三)個人撤回同意」,「個人資訊處理者未刪除的,個人有權請求刪除」
- 第五十條「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建立便捷的個人行使權利的申請受理和處理機制。拒絕個人行使權利的請求的,應當說明理由」「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書裡提到這條的地方
原書第 14 節第 8 條. 內容可能過時,不少政策各地執行不一樣,真去辦事、看病、打官司時以當地部門、醫生和律師的說法為準。 免責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