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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銀行卡不取錢,撿到手機、錢包聯絡失主或交給警察,不揣走

  • 價效比極高
  • 證據 A
  • 換人身自由
  • 不花錢
  • 順手就做
  • 不靠毅力

說人話

撿到東西留著自己用,金額到了「數額較大」又不肯交出來,判 2 年以下,數額巨大的判 2 到 5 年。拿撿來的銀行卡去 ATM 取錢更重,算冒用別人的信用卡,數額較大就判 5 年以下,還要罰 2 萬到 20 萬元。取錢這一種警察直接立案,不用失主自己去告。

成本

不花錢,幾分鐘的事。打個電話找失主,或者把東西送到派出所。

收益

撿到別人丟的東西,要還給失主,及時通知他來領,或者送交公安等部門。把別人落下的東西留著自己用,金額到了「數額較大」又不肯交出來的,構成侵佔罪,判 2 年以下。數額巨大的判 2 到 5 年。撿到別人的信用卡拿到 ATM 上用,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刑法裡的「信用卡」,按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4 年的解釋,指銀行等金融機構發的電子支付卡。它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帳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就算。所以能存取現金的普通銀行卡也在內。夠得上犯罪的,按信用卡詐騙罪處理:數額較大的判 5 年以下,並罰 2 萬到 20 萬元。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 5 到 10 年,並罰 5 萬到 50 萬元(全國)

備註

侵佔罪是「告訴的才處理」,得失主自己去法院起訴,警察不主動管。但拿撿來的卡取錢不一樣,不用失主去告,警察直接立案。「數額較大」具體是多少錢,由司法解釋規定,本節沒有核實。東西送交有關部門之後,失主來領的時候要付保管費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

證據等級
A : 有具體數字,來自薈萃分析、大型佇列或隨機試驗;法律政策類指引到了法條或官方原文.
來源
  1. 全國人大 (2020).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 https://www.spp.gov.cn/spp/fl/202006/t20200602_463888.shtml
  2. 全國人大 (2020). 刑法(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第一百九十六、二百七十條). 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fl/11033925/index.html
  3.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8). 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 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 https://www.spp.gov.cn/spp/flfg/sfjs/201208/t20120830_47871.shtml
  4. 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4).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 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lfgz/zxfl/2004-12/30/content_334756.htm

原書第 9 節第 7 條. 這一節講法律規定,只作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自己的案子請諮詢律師或當地法律援助機構。 內容可能過時,不少政策各地執行不一樣,真去辦事、看病、打官司時以當地部門、醫生和律師的說法為準。 免責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