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找中介代評、別買論文代寫、別在材料上造假:查實就撤銷職稱,記誠信檔案 3 年
- 價效比高
- 證據 A
- 換人身自由
- 不花錢
- 順手就做
- 不靠毅力
說人話
用假材料、代寫論文、剽竊成果拿到的職稱,查實就撤銷。失信記錄要記 3 年,還進全國信用平臺。申報時籤的承諾書不實,3 年內不能再申報。人社部門還專門查處中介的虛假宣傳、假冒評審和假證。
- 成本
-
不花錢。難在忍住「花錢包過」的廣告。
- 收益
-
人社部令第 40 號規定,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或者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的,撤銷職稱。同時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享平臺,記錄期限 3 年。2024 年的監管辦法點名了申報人的幾類違規:虛假承諾和偽造資訊,論文造假代寫,業績造假,說情打招呼。申報時要籤個人承諾書,承諾不實的,3 年內不得申報。人社部門會同公安、網信、市場監管查處中介的虛假網站、虛假宣傳、合同陷阱、假冒評審和假證。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全國)
- 備註
-
辨真假有個辦法:正規評審出來的職稱,能在全國職稱評審資訊查詢平臺查到。入口是 12333 網站、12333 手機客戶端和人社部官網。沒經過備案的評審委員會評出來的,這個系統裡查不到。所以承諾「包過」「不用本人參加」「證書查不到也能用」的,基本可以判定有問題。受益人主要是自己,收益量級按「避免撤銷職稱和 3 年失信記錄」判。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在司法解釋列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名單裡,在這類考試裡找人替考、賣答案、組織作弊是犯罪。單純自己買答案偷看,法條沒有列為犯罪,按考試的違紀規定處理,見第 9 節第 29 條(不找人替考)。
- 證據等級
- A : 有具體數字,來自薈萃分析、大型佇列或隨機試驗;法律政策類指引到了法條或官方原文.
- 來源
-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 40 號 (2019). 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9/content_5437137.htm:第三十九條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4). 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8/content_6969436.htm:第五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2). 關於進一步做好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12/24/content_5733407.htm:「未經備案的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不納入全國職稱評審資訊查詢驗證系統」
- 新華社 (2024). 職稱評審進入高峰,資訊如何查?有何新變化? https://www.gov.cn/zhengce/202410/content_6978917.htm:「大家可通過www.12333.gov.cn網頁、手機12333客戶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入口網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微信公眾號等多種渠道進行登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9). 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3 號,第一條). 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1909/t20190903_430901.shtml:「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書裡提到這條的地方
原書第 23 節第 22 條. 內容可能過時,不少政策各地執行不一樣,真去辦事、看病、打官司時以當地部門、醫生和律師的說法為準。 免責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