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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病後幹不了、不勝任或情況大變為由辭退你,沒提前 30 天通知的,還要多付一個月工資

  • 價效比高
  • 證據 A
  • 換錢
  • 不花錢
  • 順手就做
  • 不靠毅力

說人話

公司因為你病後幹不了、幹不了工作或者情況大變而辭退你,要提前 30 天書面通知。沒通知的,要在 N 之外再多給一個月工資,這就是常說的 N+1。談的時候把這一個月單獨列出來,別讓公司把它算進 N 裡面。

成本

不花錢。

收益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按這一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有兩種做法。一種是「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另一種是「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想讓你立刻走,就得多掏一個月工資。這多出來的一個月俗稱代通知金,是 N 之外另算的一筆。這一個月按你上一個月的工資算,N 按離職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算,兩筆的基數不一樣

備註

這一個月只出現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三種情形裡。生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滿後幹不了原來的活,也幹不了另安排的活。幹不了工作的,培訓或調崗後仍幹不了。訂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雙方協商不成。別的情形都沒有這一個月。經濟性裁員(第四十一條)只要求公司提前 30 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公司提出、雙方協商解除的,給的是 N。你有嚴重違紀這類過錯被辭退,沒有補償。公司違法解除,給的是 2N。屬於第四十條那三種的,談判時把 N 和 1 分開算,別讓公司把多的那一個月算進 N 裡

證據等級
A : 有具體數字,來自薈萃分析、大型佇列或隨機試驗;法律政策類指引到了法條或官方原文.
來源
  1. 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7).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8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三十六、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六、四十七、八十七條).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7/content_711013.htm
  2. 國務院 (2008).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 535 號)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8/content_1107604.htm

這條也在這些場景裡

原書第 19 節第 5 條. 這一節講法律規定,只作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自己的案子請諮詢律師或當地法律援助機構。 內容可能過時,不少政策各地執行不一樣,真去辦事、看病、打官司時以當地部門、醫生和律師的說法為準。 免責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