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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不超速、不酒駕,不看手機,困了就停車歇

  • 價效比高
  • 證據 B
  • 換壽命
  • 不花錢
  • 順手就做
  • 要點毅力

說人話

平均車速每高 1%,撞死人的機率高約 4%。酒精沒有「喝一點沒事」的安全線。開車時擺弄手裡的手機,出事的機率是專心開車的 3.6 倍,撥號時是 12.2 倍。困得別人都看得出來時,出事的機率約是 3.4 倍。

成本

不花錢。開慢一點,一趟多花幾分鐘。難的地方是飯局上少喝,訊息來了忍住不看。開長途每 4 小時至少停下來歇 20 分鐘。

收益

世界衛生組織(WHO)的說法:平均車速每升高 1%,出人命的事故風險升高 4%。酒駕的風險,從很低的血液酒精濃度起就開始上升。WHO 還說,開車用手機的司機出事故的機率約是不用的 4 倍,用擴音也安全不了多少。美國一項研究在 3500 多名司機的車裡裝了攝像頭,拍下了 905 起傷人或撞壞車的事故。對照的是清醒、專心、沒喝酒時的開車片段。手裡擺弄手機的各種動作合起來,出事機率是 3.6 倍(OR 3.6)。撥號 12.2 倍,打字發訊息 6.1 倍,伸手去拿手機 4.8 倍,刷手機 2.7 倍,手持通話 2.2 倍。錄影裡能看出明顯犯困的,是 3.4 倍(OR 3.4)

備註

速度和死亡的那組 1%、4%,是按事故模型推算出來的,不是隨機分組的試驗。酒駕這邊 WHO 只給了方向,沒給數字。「喝多少、風險漲多少」這個問題,本節沒有核實過原始文獻。手機和犯困那幾個倍數,算的是傷人或撞壞車的事故,不是死亡。對照組是挑過的「最理想的開車狀態」,所以這些倍數比拿平常開車來比要偏高一些。法規管的是拿在手裡打電話,罰 20 到 200 元、記 3 分。用擴音不違法,但 WHO 說它也安全不了多少。連續開車超過 4 小時沒歇滿 20 分鐘,同樣違法。開貨車記 3 分,開中型以上客車和危險品車記 9 分。犯困了就進服務區停車歇一會兒。吃了含氯苯那敏、苯海拉明的感冒藥、抗過敏藥也會犯困,見第 34 節第 12 條(氯苯那敏)。總是開車犯困、打鼾很響的,見第 3 節第 27 條(睡眠呼吸暫停)。

證據等級
B : 有研究支援,但說不出確切數字,或者只有小樣本、單項研究.
來源
  1. WHO (2025). Road traffic injuries fact sheet:「Drivers using mobile phones are approximately 4 times more likely to be involved in a crash than drivers not using a mobile phone.」「Hands-free phones are not much safer than hand-held phone sets.」https://www.who.int/news-room/fact-sheets/detail/road-traffic-injuries
  2. Dingus TA 等 (2016). Driver crash risk factors and prevalence evaluation using naturalistic driving data. PNAS 113(10):2636-2641. https://doi.org/10.1073/pnas.1513271113
  3.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 年修正)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4. 第九十條:「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https://flk.npc.gov.cn/detail?id=ff8081817ab231eb017abd617ef70519
  5.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 年修訂)第六十二條: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七)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 https://flk.npc.gov.cn/detail?id=ff8080816f3cbb3c016f40f566c10e23
  6. 公安部 (2021).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 163 號)第十一條:一次記 3 分的有「(六)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十四)連續駕駛載貨汽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7. 第九條:一次記 9 分的有「(七)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2/content_5679697.htm

這條也在這些場景裡

原書第 1 節第 9 條. 這一節講健康和用藥,只作一般參考,不能代替醫生的診斷和處方。 內容可能過時,不少政策各地執行不一樣,真去辦事、看病、打官司時以當地部門、醫生和律師的說法為準。 免責宣告